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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凡設籍本縣,依法取得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營業項目載有環保相關事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議核可,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但榮譽會員不在此限。 一般會員入會後六個月始有選舉、罷免之權利,入會後一年始有被選舉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環保相關事業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贊助會員:設籍外縣市,依法取得環保相關事業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聲名卓著,對本會任務之推展有助益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免繳入會費;得為本會榮譽會員。自然人亦可擔在榮譽會員。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會議決議,予以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公司、行號廢業者。
二、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三、會員受永久停業處分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對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因欠繳會費停權,申請復權之會員,應補足欠繳之會費使得復權。會員之停權及復權均得先經理事會通過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五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如未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