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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本會章程
新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新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商業團體法所組織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畫本業之改良,促進環境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上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之技術或相關產品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之經濟政策與廢棄物清除處理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解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或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專業講習及訓練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之服務項目、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凡設籍本縣,依法取得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營業項目載有環保相關事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議核可,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但榮譽會員不在此限。一般會員入會後六個月始有選舉、罷免之權利,入會後一年始有被選舉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九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環保相關事業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贊助會員:設籍外縣市,依法取得環保相關事業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聲名卓著,對本會任務之推展有助益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免繳入會費;得為本會榮譽會員。自然人亦可擔在榮譽會員。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會議決議,予以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會員公司、行號廢業者。
二、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三、會員受永久停業處分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對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因欠繳會費停權,申請復權之會員,應補足欠繳之會費使得復權。會員之停權及復權均得先經理事會通過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五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如未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議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為監察機構,得檢查本會各項事務。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理事長;置監事五人,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 會置候補理事三人,依序分為第一候補理事、第二候補理事、第三候補理事;置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遞補之。理事長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並指派各組召集人。
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主席。理事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會議選舉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或解任時,理事應就常務理事中補選一人擔任理事長,至原任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二十條:理事會議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二、依照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執行職務。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得各別行使職權;其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議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理事長喪失理事資格、常務理事喪失理事資格或理事、監事經會員代表大會罷免者。
四、其他被罷免或撤免之事由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兩種: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二、臨時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理事長不召集會員大會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常務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候補理事得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七日前應將會議種類地點連同議程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甲級新台幣:陸仟元正。
乙級新台幣:陸仟元正(丙級相同)
二、常年會費:
1.清除機構:
甲級:每年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正。
乙級:每年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正。
2.處理機構:
甲級:每年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正。
乙級:每年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正。
3.清理機構同處理機構標準。
4.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正。
5.會費到期後,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2.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3.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編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四個月內,經理事會議審查,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 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